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培育我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造就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团队,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加强科研后备队伍建设,最大限度地调动学校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创新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7〕24号)《河南省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豫人才〔2012〕8号)、《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2011-2020)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科〔2011〕117号)、《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豫科〔201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二条 贯彻国家、河南省科学技术和人才发展战略,围绕“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789战略行动计划”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报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条 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秉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事求是,造就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第四条 实施动态培育,分类分批建设,营造严谨诚信的治学氛围和尊重学术自由、崇尚创新的学术环境,形成人才辈出的局面。
第五条 “创新学者工程”包括“创新学者”和“青年拔尖人才”。每年遴选一届,通过年度总结和中期考核促进建设,每届建设期五年。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我校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员工,每年遴选比例不超过教职员工总数的3%。
第七条 申报“创新学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八条 申报“青年拔尖人才”年龄须在40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至评审当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纪和学术规范,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精神。
(二)科研能力强,学术造诣深厚,成就显著。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成果,对学术领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原则上是学校科技创新团队骨干成员,能在某个研究领域或方向带领团队成员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十条 业绩条件
近五年科研业绩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以上(第一条为必备):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创新学者”累计到账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在3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在15万元以上,艺术类在5万元以上;“青年拔尖人才”累计到账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在15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在8万元以上,艺术类在2万元以上。
(二)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创新学者”限第1完成人)。
(三)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EI、SSCI、A&HCI或CSSCI收录3篇以上;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3篇以上;或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每部15万字以上,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四)科技成果转化收益30万元以上;或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或研究成果和建议被市级以上政府采纳(有领导批示,市级以上机关加文号的采纳证明)1项以上。
(五)获得国家新药证书1项以上;或获省审(认定)动植物新品种1项并取得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填写《PG电子“创新学者”申报表》或《PG电子“青年拔尖人才”申报表》,内容包括近五年来专业技术工作的主要业绩和工作表现,提交近五年来研究成果和奖励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个人)和复印件一份。
第十二条 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组织初评,填写《申报表》“学术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意见”栏,对申报人的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明确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科研处初审后,进行网络评选。
第十四条 科研处将初审和网络评选的结果进行梳理和汇总,学校召开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选。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进行培育和奖励。
第六章 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建设期为五年,五年内须完成以下任务中的三条(第一、二条为必备):
(一)创新学者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或科技部重大(重点)专项课题或省部级或新乡市重大专项或单项核批到账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在3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和艺术类在1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以上;
2.获得省级二等以上自然科学类成果奖(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须为主持)或社会科学类成果奖(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须为主持)1项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二区以上期刊收录3篇以上,或被CSSCI收录4篇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3项(限第1发明人);获得国家新药证书1项;获省审(认定)动植物新品种1项并取得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5.积极参与成果转化和与行业企业开展科研合作,主持横向科研项目3项以上,单项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
(二)青年拔尖人才
1.主持国家基金青年项目(或联合基金项目)、省部级或新乡市重大专项或单项到账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在2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和艺术类在5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以上;
2.获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其中二等奖限前5名、三等奖须为主持)或社会科学成果奖(其中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须为主持)1项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三区以上期刊收录3篇以上,或被CSSCI收录3篇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且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8万元以上;或获得国家新药证书1项以上;或获省审(认)定动植物新品种1项并取得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5.积极参与成果转化和与行业企业开展科研合作,主持横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单项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或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 考核
获得“创新学者”和“青年拔尖人才”荣誉后,要撰写《创新学者工程建设项目任务计划书》,在总结梳理研究基础的同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五年工作计划。学校对“创新学者”和“青年拔尖人才”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与期满考核。
(一)年度考核。“创新学者”和“青年拔尖人才”当选者每年年底须撰写年度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送科研处,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学校研究。
(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安排在建设满三年以后,“创新学者”和“青年拔尖人才”须撰写中期考核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送科研处,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学校研究。
(三)期满考核。期满考核安排在建设满五年后,“创新学者”和“青年拔尖人才”应撰写期满考核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送科研处,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学校研究。
第十七条 资助与奖励
(一)学校对“创新学者”和“青年拔尖人才”分别给予80万元和60万元的资助,资助按照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分批进行。资助经费按照《PG电子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字〔2017〕95号)规定计提间接经费,扣除科研管理等费用后可用于绩效支出。
(二)年度考核共资助60%。获得“创新学者”和“青年拔尖人才”称号当年先资助20%。其余在前四年年度考核合格后按每年10%分四次资助。
(三)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共资助40%。中期考核合格后资助20%,另外20%于建设期满考核合格后予以资助。
(四)建设期满考核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有违反以下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者,取消资格:
(一)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不得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九条 文中“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