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引导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有序地开展,促进学校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学校的学术地位,有利于及时掌握国内外学术领域的最新动态,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的教学与科研发展,增进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联系与合作。学校鼓励各教学和科研单位举办高水平的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会和选派教师、科研人员参加学术会议。
第三条 学术交流工作的管理部门是科研处,负责对院部举办学术会议及学术报告会、选派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审批、管理以及信息统计。
第二章 举办学术会议
第四条 学术会议举办要求
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特别是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海洋权益、社会安定、意识形态、民族宗教、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等方面的内容严格审查把关;对是否有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迷信等内容严格审查把关。对有政治问题或疑似问题的学术会议,不予批准。
2.举办单位具备较强的学术组织能力和会务组织能力。
3.举办单位对于会议主题所涉及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国际、国内研究现状和发展方向有把握能力。会议有利于学校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科研队伍建设。
4.能够邀请一定数量的国内外知名学者与会,能够征集一定数量且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我校专家学者必须提交一定数量的会议交流论文)。
5.会议经费落实明确,能够保证会务及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学术会议申办程序
1.举办学术会议的单位须提前1-2个月填写《PG电子举办学术会议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两份,提出举办学术会议的申请。
2.举办学术会议按以下程序申办:
(1)举办单位将申请表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核。其中,国际会议须按照外事管理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社科类的学术会议要向党委宣传部报告内容,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与宣传部签订意识形态责任书。
(2)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单位,作为举办学术会议和报销会议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学术会议的筹备与组织
1.举办单位应设立临时筹备机构,下设学术组和会务组等。学术组负责与会议有关的学术活动,包括确定会议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人选;确定详细会议议题,征集评审论文,编辑出版论文集;制订会议日程、议程;提供国内外与会学者名单;会议筹备期间的对外联系工作以及会议期间有关学术方面的工作。会务组负责相关组织工作,包括会议接待、礼宾、财务、宣传等。
2.会议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1)汇集、整理、出版论文集。
(2)会后在校园网上报道,并于1周内将书面总结提交科研处。
(3)将有关的会议存档材料(如会议通知、批文、照片、光盘、录音、录像、通讯录及会议报道等)于会后2周内收集、整理后存档。
第七条 学术会议的经费管理
1.学校鼓励“节俭办会,以会养会”。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收取适当的会务费或资料费等,会议费先从收取的费用或项目经费中支出。如收取的费用、项目经费不足或没有项目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经学校研究给予资助。原则上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不超过9万元,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不超过7万元,省级学术会议资助不超过3万元。院部举行的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小型学术会议资助1万元;对10人以上的,在资助1万元的基础上,以10人为起点,每增加1人,资助经费增加0.1万元。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确定。
2.学术会议的经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支出。
第三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八条 申请参加学术会议者原则上须符合的条件
1.对本学科有较深造诣或深入研究,有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撰写的论文能够代表我校该学科的学术研究水平。
2.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层次较高的学术会议,如国际学术研讨会、国家二级和省级以上学会等研究(教育)机构和组织举办的学术研讨会。
第九条 参加学术会议申请程序
1.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至少提前4周、申请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者提前3周填写附有邀请函和会议通知原件的《PG电子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附表二)。
2.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3.科研处审核批准。
4.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还须按照外事管理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会议结束后,参会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如下工作:
1.向本单位提交会议交流材料、电子文档、照片等相关资料。
2.向本单位全体教师传达会议学术动态和信息,或做学术讲座。
第十一条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支出
1.凡有项目经费支持的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开支,无项目经费支持的,经院部和科研处批准,从学校学术交流经费中支出(经费已切块到部门的,从部门经费支出)。
2.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举办学术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的内容和质量要求
1.报告内容要遵守国家宪法,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
2.报告要充分考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院部学生和教师的特点,遴选报告主题,组织前沿性、系列化、专题性的报告。
3.报告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4.要把握学术报告的内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报告:(1)院部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2)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3)商业宣传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申请由校外专家学者主讲的学术报告会,学术报告选题应与本学科研究前沿有关。具有高职称或高学历的我校教师,原则上要进行一年一次的学术报告,计入科研工作量。
第十四条 每场学术报告原则上不少于100分钟。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
1.每学期开学后,各院部和有关单位在2周内向科研处申报本学期学术报告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学术报告学校不予负责。
2.举办报告前1周填写 “PG电子教师学术报告审批表”(附表三)或“PG电子校外专家学术报告审批表”(附表四)并附带专家背景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科研处,落实场地、经费等具体事宜。
社科类报告要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与宣传部签订意识形态责任书。
3.承办单位负责张贴海报、组织参会人员、布置场地等具体事项,学术报告档案包括报告人的个人简介、报告提纲和核心内容、学术报告的现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以及学术报告活动的总结材料等,承办单位应妥善保存,并于学术报告结束两天内,将图文资料等电子版报送科研处。
第十六条 每场学术报告的劳酬支付标准
1.两院院士、学部委员,每场支付1万元。
2.国家*******、长江学者、中原学者等专家,每场支付0.6 万元。
3.国家杰青、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基金项目评委、国家级管理专家、社会名流等,每场支付0.5 万元。
4.博士生导师、教授,每场支付0.3万元。
5.硕士生导师、副教授,每场支付0.2万元。
6.行业企业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场支付0.1-0.3万元。
7.邀请国外专家来校讲学的劳酬标准,参照国内专家标准执行。
8.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后确定标准。
9.以上所述金额均为税后。
第十七条 其它费用由邀请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2日起施行,原《PG电子学术交流管理办法》(院科字〔2017〕3号)同时废止。
2018年10月12日